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变更主要出资人;

合并或分立;

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