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变更主要出资人; 合并或分立; 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