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正式开办支付业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检测认证程序、方法不符合国家检测认证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或检测认证结果严重失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检测或认证,因此而产生的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测认证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活动,或未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认证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