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测认证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活动,或未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认证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检测认证工作;
整改不力的,取消其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或认证资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检测认证工作;
整改不力的,取消其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或认证资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