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认证申请,并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通告认证结果,对合格机构出具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