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认证应秉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