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正式开办支付业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检测: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重要版本变更; 生产中心机房场地迁移; 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