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外违法违规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核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