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每年不少于1次对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应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