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将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必须将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