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核准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使用的基地机场
使用的航空器型别
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活动范围和项目
登记编号
登记类别
活动期限
登记机关和登记日期
经核准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