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核准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使用的基地机场

使用的航空器型别

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活动范围和项目

登记编号

登记类别

活动期限

登记机关和登记日期

经核准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