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登记,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