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