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