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3. 第二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