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