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