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