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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羁押

第十一条 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 第十四条 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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