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
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
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持有违禁物品的;
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
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
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持有违禁物品的;
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