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接收 第十条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接收 第十条 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