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接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送被羁押人员,应当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或者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等法律文… 第七条 遣返机构接收被羁押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接收时,应当对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第八条 接收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向办案部门出具回执。 第九条 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可以随身携带适量、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财物交由遣返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