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该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证明材料是指: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