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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证明材料是指:

由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由政府出具的含有机构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等信息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