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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