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