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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