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二节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