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