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