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