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