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被引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