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