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