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引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