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