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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 第四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检查,要求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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