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挂牌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挂牌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