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