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