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责令公开说明; 出具警示函;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