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责令公开说明;

出具警示函;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