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第五十六条 挂牌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挂牌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挂牌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挂牌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挂牌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 第六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