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自律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约见谈话;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