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