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