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