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