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