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七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