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