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2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9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六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集市主办者免费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
第八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租赁期满的,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是指可以通过伪造、变造、篡改计量数据或者改造计量器具导致显示数值与实际量值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