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